妾本京华【雷霆行动】玉溪中院现场兑现执行案款4140多万元-长安玉溪

    【雷霆行动】玉溪中院现场兑现执行案款4140多万元-长安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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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新闻发布会暨执行案款兑付大会
    现场对5件案件的申请人
    集中发放执行案款4145.5468万元

    据悉,玉溪市两级法院自今年1月份集中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年行动以来,截止6月 20日,全市2018年受理执行案件5843件(含旧存2274件),实际执结案件1156件,执结率为19.78%;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6.04亿元三国后传,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3.81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8.27%;其中乱马真人版,全案执结929件,部分执结227件,执行攻坚行动成效明显。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1月至6月21日止,对37件案件的 33家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案款总计18189.97万元。

    6月21日举行的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兑付大会上集中发放的4145.5468万元执行案款中,有长期拖欠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3056.32万元,有为申请人玉溪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回的借款1000万元,有因故意伤害刑附民案件被害人长期得不到赔偿的8名申请人赔偿款6万余元。■ ■■■■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全力以赴做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用足用好各类法律手段,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到位,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共治格局,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巩固执行攻坚成效。不断完善执行联动的体制机制,积极协调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共治成员单位对执行工作的推动作用。
    关于玉溪两件“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通报
    全市法院不断加大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的同时,却仍有部分案件不能执行到位。这使得相关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产生了一些疑惑:既然法院执行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信息化查控手段日益健全,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作用逐步发挥临朐人才网,为什么还是有部分案件得不到执行?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清楚“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这两个概念。
    目前大灵界,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间的主要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难”,另一类是“执行不能”。
    01
    “执行难”
    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当前正着力攻克的顽疾,具体原因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内部原因是法院自身仍然存在的执行措施不力、消极执行等情况;外部原因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龙啸大唐,拒不履行等情况。
    02
    “执行不能”落地窗
    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最强反派系统,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欧帕斯,却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或交易风险姆本加。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那无论什么手段和措施都无法换来申请人期待的结果。但如果将其纳入“执行难”范畴,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难免牵强。“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在所有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这类案件反映出,在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于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疏于防范。

    两件“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01
    典型案例一
    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案情介绍:(执行法院:玉溪中院)
    李某与汪某曾系夫妻并育有一子,2012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后,妾本京华李某因听闻汪某与他人相好,内心极度不平衡,遂于2016年2月6日将汪某杀害。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系被害人汪某的母亲)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3万余元”吴敬琏传。
    判决生效后张广泰全本,刑事被害人汪某的母亲董某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了财产调查,但未查找到任何可执行财产。我院又前往监所和基层组织作调查:服刑中的被执行人李某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的父母、亲属也表示不愿意代他赔偿。
    本院了解到申请执行人董某的丈夫、女儿均已经去世敖铭微博,家庭无固定收入来源。家中仅有她和孙子(即李某与被害人汪某的儿子),两人相依为命,孙子在上小学同校生甜心,董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活,生活比较困难。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老无所依还要照顾孩子,而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能力,经董某的申请,我院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
    02
    典型案例二
    查封的大宗林权无法有效处置导致执行不能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法院:玉溪中院)
    案情介绍:
    李某某于2013年3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方某借款800万元,并约定某林场有限公司、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担保融资有限公司作担保。之后债务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方某遂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阶段,我院查封了担保人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面积6000余亩的林权,并于2015年7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由李某某、某林场有限公司、某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担保融资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分十二期连带偿还方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哺尔。后因李某到期未履行,方某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在执行阶段,考虑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无法分开处置,林权价值评估过大,评估费用过高,即使推进至拍卖程序,也往往无人竞买,刘虞佳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林权评估费用,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虽有查封财产,但客观上无法有效处置,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天宏一卡通。
    (通讯员 张雯俊/文 徐斌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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