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竹泪【韩锡璋悦读茶坊】宪戒——中国宪政的百年变局及其规诫-韩锡璋悦读茶坊

    【韩锡璋悦读茶坊】宪戒——中国宪政的百年变局及其规诫-韩锡璋悦读茶坊


    能够自由地忘却,也许是一件好事,它能够让我们轻松地从光荣与耻辱交织、残暴与仁善共在的历史窘境中解脱出来。但大多数时候,这种忘却也带有极大的危险,因为它会让人民及其国家对随处可见的历史智慧或者被精心隐藏的历史罪恶处于一种集体的无意识状态冲浪助手。
    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不能忘却2008年,因为整整100年前,中国颁布了《钦定宪法大全》。
    大纲是中国开始宪政建设的第一步:第一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虽然其内容少得可怜,且可“以诏令加以限制”,但毕竟突破了千年的法律规定;第一次以列举的方式对君主的权利范围做出了规定,而列举的最大意义在于非列举的不属于权利范围,因为有一定限制性作用,至少要比专制要好一些;第一部初具近代宪法色彩的宪法性文件,在此之前,中国没有这种形式的立法;第一次将宪法的内容确定为权力与权利两部分英博羊奶粉,虽然大纲的结构安排证明其重心仍在于维护君上大权,但大纲的这种内容安排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其后的所有宪法文本都只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放大或缩小及其顺序颠倒而已。
    100年来,中华法系发生了近代现代转型,中国开始了各种真真假假的宪政建设。就政治文明的发展而言,这100年的宪法大变局提供了基本的宪法之戒:
    第一宪戒:宪法是民主、人权、法治、制衡等普遍原则的规范形式
    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在政治领域所建立的最伟大的制度,同时也是最危险的制度,人们对国家盲目的甚至是排他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这种危险。
    正因如此,我们才更有理由惧怕这个由我们自己可能在无意中所创造的制度,因为国家在为我们提供物质的甚至精神的家园的同时,也特别容易沦为压迫人民的暴力工具,国家权力具有支配性和扩张性的本能可以很方便的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历史在大部分时候反复提醒我们:人民受到的最大和最多的压迫都来自国家,来自以国家名义行使公权力的各种政府,来自操控国家权力的各种政治团体。
    直到1689年,我们才开始明白事理。这一年,洛克发表《政府论》。其后,人类对国家、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之认知才发生根本改变。这种新的认知构成现代法治的基础:政府权力被视为个人权利的对立面,宪法被视为一种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安排。说到底霞光道5号,在特别紧急和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抛弃宪法上的许多政治制度,但我们不能抛弃普遍原则。宪法不过是这些普遍原则的一件外衣,或者说规范形式。
    至今为止,我们能发现的这些普遍原则主要有:(1)民主。斑竹泪在当下,我们仍需要以民主(人民主权)取代奉天承运、君权神授等中世纪的观念和制度,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和同意、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样一些最为基本的观念和原则。一个国家及其政权和政党的正当性程度,取决于人民主权这一原则的制度化程度,取决于人民从这一原则和制度中获取各种利益尤其是政治利益的程度,取决于统治者受制于这一原则和制度的程度。(2)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对人的权利的普遍性保护,并具有独特的、极为重要的伦理价值和实际价值地仙演义。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任何违背人民意愿、侵犯或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制度,无论其使用何种专制的或欺骗的手段,都将是垂死的、没落的、腐朽的。(3)法治。在中国,我们必须将法治界定为核心的价值评判和严格的法律统治两层含义。核心价值评判要求将民主和人权作为法律的基准,并由此划定政府与人民和社会的边界。严格法律统治是指在上述价值基础上,法律必须有效约束所有的人;法在制定后必须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违法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制衡。如果我们承认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专制是一条真理,那么,我们也必须同时承认分权制衡也是一条真理。没有分权制衡,就没有民主,没有人权,没有法治。
    100年前,我们对这些普遍原则有了一些朦胧的意识,因为大纲为“臣民权利”划定了一个大概的范围,如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相比较于《法经》以降《大清律》为止所有的中华法系法律文本,我们可以从中窥见一些近现代的法治气息。
    但是,在此后的历史时代里,我们遇到了态多的政治纷争,要命的是它们似乎都拥有正当的理由治丝益棼。每一次,我们都得到大量慷慨激昂的承诺。这种种的承诺是如此的华丽,以至于我们总是一次又一次地深陷其中,并与几乎所有的普遍原则渐行渐远抢抢族。
    好在20世纪的后几十年,我们开始重新回到正途。没有改革开放,便没有今天中国的一切。改革开放对于中国及其民族的作用和影响将随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显现。在很大程度上,它对于中国和中国人进行的是一种结构性改造。在普遍原则方面也是如此,它们开始重新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现行宪法也在形式上规定了人类至今为止所发现的大部分普遍原则。
    但是,宪政并不等于立宪机关审议通过的一部法典,宪政必须是其内含价值的实现。因此,我们现在需要努力的,是将这些普遍原则的应有形态和法定形态更好、更快、更多地转化为实有形态,这是现阶段我国宪政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

    第二宪戒:宪法必须具有最高性
    1787年美国《宪法》首次强调了宪法的最高性,此后的世界各国宪法都以此作为自己的模板。但中国宪政建设的第一步就带有自己的特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没有宣示其最高性。
    当然,这与整个中国的社会心态有关。中国有句老话:一个师傅一把尺。在这种社会心态下,中国宪法的形式经常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谁上台了就只想着自己的那把尺。因此,在100年中,中国颁布了22部宪法或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清末3年中颁布了2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中华民国38年中颁布了9部宪法或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59年中颁布1部临时宪法、1部宪法、9次修改宪法。100年中,中国平均不到5年颁布一次宪法或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数量之巨,世界罕见。宪法是什么?宪法首先是一种仪式。这种仪式的基本作用在于使权力与权利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有一种预定的运作模式,并提给人们明确的行为指导,排斥一切对它的实质的甚至是形式的变动。通过长久的法律实践,虽然不能说没有某些相反的作用。但同时也将使人们习惯于权力的运作模式和权力的行使模式,并使法治信仰成为一种国家信仰,使忠诚于法治成为公共领域的第一忠诚。
    因此,一个稳定的甚至是超稳定的宪法形式绝对是中国宪政建设的第一步。但是,各式各样的统治者颁布了大量宪法性文件或更具管控意义的政治性文件,从而降低了宪法的层次和权威。
    根据民主法治原则会阴高,现代国家无不将宪法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主张任何其他法律、国家机关、法人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以此实现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以有效保护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和人的尊严达世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不尊重宪法的权威、权力大于法律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即使有成文宪法,有各种名目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确立真正的宪政,宪法条文会成为形同虚设、有名无实的奢侈品。
    很显然,在宣示最高性这方面,中国的宪政建设一开始就存在很大的缺陷,其后的宪法文本也不比大纲好多少: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的宪法文本成为统治者根据自身利益随意改动的工具,政治家们把宪法当作贯彻自己意志的手中玩物。
    100年后,我们是否改正了《钦定宪法大纲》的缺陷呢?现行《宪法》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伍中豪,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当然是一个进步。它将所有的社会主体都纳入宪法的治理范围。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祛除背离宪法这一形式要求的英雄崇拜以及以此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一切规则与意识形态的权威性,真正敬畏宪法的最高性。
    第三宪戒:宪法的成长依赖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环境
    1901年,袁世凯特地从美国进口一辆洋车作为慈禧66岁贺礼。生日那天,当慈禧听说这辆洋车不要马拉就能跑,立即口谕德国司机开车。德国司机踩响马达,洋车真的跑了起来。慈禧看了高兴地问:“这车跑的这么快,要吃很多草把?”德国司机说:“它不吃草,烧的是油。”慈禧没有听懂。
    一段时间后,慈禧对洋司机有些不放心,于是便招纳学开汽车的人,京郊人孙富龄很快学会了开车,慈禧十分赏识川东猎犬。但不久,马来法一些老臣联名上书:“一个开车的奴才竟然和‘老佛爷’平起平坐,实在有失大清体统。”慈禧觉得有理,便传旨拆掉司机座椅,让孙富龄跪着开车,这下麻烦可多了。孙富龄后来想了一个主意,用破棉絮堵死油管,谎称汽车坏了。当时国内没有人会修汽车,慈禧也就再也没有提起这辆车。
    这则故事至少说明:100多年前,整个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权力保障处于何等落后的状态。在这样的国度里,设计再好的宪法也不会有任何用处。宪政一如大树,需要生存的环境和条件。从西方国家宪政发展的一般规律中,我们可以推导出这些基本条件,如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思想多元化,等等。
    只有在真正具备了这些基础条件的环境下才能真正建设宪政,反之将会刺激出许多正当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诉求,并使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处于激烈的甚至是无序的对抗之中,这种对抗极有可能伤及整个国家传统的以及正统的经济、政治、精神、社会的结构不哭死神。
    因此,我们必须善意地提醒大家:中国宪政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有时甚至是痛苦的过程。我们不仅要关注宪政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马子达,还必须更多地关注宪政赖以生存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环境黄启发。
    结论:宪政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综合确定其价值、形式与事实的制度安排与实施过程
    有一次,东晋的桓玄、顾恺之在南京的殷仲堪家中同饮闲侃。殷仲堪提议大家每人以一句诗形容一件危险的事,谁地 “危语”险象惊人,谁就获胜。桓玄说:“矛头淅米剑头炊”,殷仲堪说:“百岁老翁攀枯枝”,顾恺之说:“井上轱辘卧婴儿”‘这时,旁边的一位随从插嘴道:“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谍海军魂。”结果,大家公认这位随从讲得最险。
    确实,盲人、瞎马、夜半、池深,所有这些场景的组合令人恐惧。但是,仔细想来,“盲人”事实上并没有这种危机感。即便在“临深池”时,他也很有可能仍沉湎于自己自由的精神世界中。
    事实上,最有危机感的是“睁眼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在这种状况下,主体对危机的明了将使他持续处于日益增长且无法抑制的恐惧之中。100年前,清朝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时,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自我意识到了什么危机。在以后很长时间里,统治者以及整个社会也仍然大多处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状态。
    现在,我们来纪念《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年时,我们感激先人的辛苦与努力林明谦,我们必须睁眼看世界,我们希望继续推进宪政建设,我们祈愿宪政建设不再处于被动的、盲目的、自大的状态,而是处于主动的、清醒的、谦卑的状态。从感恩出发,从谦卑做起蔡金龙。我们需要危机感,那是为了解除危机。我们不需要苛责先人,而必须从中汲取智慧。
    100年的中国宪政历史提供给我们三条宪戒分别从宪政之核、宪政之形、宪政之基这三个综合的角度解释了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综合确定其价值、形式与事实的制度安排与实现过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宪政的综合建设,时刻警惕宪政建设上的偏差。
    作者系著名法治评论人
    来源:2015年11月5日《太原法院文化周刊》C8版
    本文编辑链接:山西市场导报记者部 王洋











    2009年3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出版的327期《太原法院文化周刊》,在全国法院系统也小有影响。这张名字不大名气大的报纸,见证并记录了太原法院系统曾经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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