蒿俊闵任意球【视频】曝光!这些东台“老赖”已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二)-盐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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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今天,我们公布第二期“老赖”名单,敦促你们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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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认定单位认定文号自然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主要失信事实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公示截止时间8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0844号夏文凯321083********809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夏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金华交通事故损失计65832.1元2015/12/14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8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0897号顾宏飞320919********021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顾宏飞、唐亚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进娟、朱月霞借款本金149350元白宝山案,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49350元,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原告吴进娟、朱月霞对被告顾宏飞、唐亚芳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东关综合楼40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东城区字第0139707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12/14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8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0897号唐亚芳320981********028X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顾宏飞、唐亚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进娟、朱月霞借款本金14935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49350元,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原告吴进娟、朱月霞对被告顾宏飞、唐亚芳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东关综合楼40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东城区字第0139707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12/14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8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0868号朱健华320919********1978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朱健华、于利利给付原告张卫东货款81270元,此款分别于2014年7月20日前给付28000元大同乌龙峡,2014年8月20日前给付28000元,2014年9月20日前给付25270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张卫东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张卫东,账号:6228483422871875319);二、若被告朱健华、于利利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原告张卫东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1270元及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81270元按月息2%支付利息,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已履行部分在总额中扣除)2015/12/14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89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0664号翟燕321281********762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翟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苏生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5/12/14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002号顾辉冈320981********371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顾辉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卫国支付购车款3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顾光瑶承担带清偿责任2015/12/14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003号陈琪生320919********3978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琪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00元及利息(从2008年5月16日起至2009年5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从2009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在月利率12.4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徐俊坤对被告陈琪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003号徐俊坤320919********397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琪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00元及利息(从2008年5月16日起至2009年5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从2009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在月利率12.4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徐俊坤对被告陈琪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10号陈桂华320919********599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4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7400元从2007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从2009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陈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岳义保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陈桂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桂华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10号岳义保320919********597X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4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7400元从2007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从2009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陈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岳义保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陈桂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桂华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43号宋沈华320919********547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宋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08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95‰计算,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5‰上浮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王存富对被告宋沈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沈华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43号张庆华320919********547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宋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08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95‰计算,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5‰上浮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王存富对被告宋沈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沈华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43号王存富320919********549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宋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08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95‰计算,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5‰上浮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王存富对被告宋沈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沈华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46号周晓东320919********547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周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08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对被告周晓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晓东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99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46号张庆华320919********547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周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08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对被告周晓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晓东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50号宋沈华320919********547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宋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08年7月5日止按月利率10.95‰计算,自200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5‰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倪劲松对被告宋沈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沈华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50号张庆华320919********547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宋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08年7月5日止按月利率10.95‰计算,自200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5‰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倪劲松对被告宋沈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沈华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50号倪劲松320919********5498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宋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08年7月5日止按月利率10.95‰计算,自200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5‰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倪劲松对被告宋沈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沈华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71号邓学松320919********451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邓学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4月7日起至2011年4月5日止,以本金26000元按月利率6.63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6000元按月利率9.956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7月5日止,以本金26000元按月利率6.63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6000元按月利率9.956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以本金24000元按月利率6.0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4000元按月利率9.11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以本金29000元按月利率6.0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9000元按月利率9.11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以本金26000元按月利率6.0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6000元按月利率9.11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以本金11900元按月利率6.0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1900元按月利率9.11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0月6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以本金42000元按月利率6.0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42000元按月利率9.11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4月5日止,以本金42000元按月利率6.0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42000元按月利率9.11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以本金13000元按月利率6.0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3000元按月利率9.11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以本金8400元按月利率6.3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8400元按月利率9.56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以本金8400元按月利率6.3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8400元按月利率9.56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以本金8300元按月利率6.3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8300元按月利率9.56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以本金14300元按月利率6.3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4300元按月利率9.56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以本金9700元按月利率6.375‰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9700元按月利率9.562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止,以本金11000元按月利率8.8667‰计算借期内利息;从201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1000元按月利率13.30005‰计算逾期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学松所有的位于东台市南沈灶镇包灶小街的房屋(东台市房他证南沈灶镇字第2937136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8304620)和土地(东他项2008第4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49号张伯明320919********6711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张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庄美云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31931.10元(已扣减先行给付的10000元)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99号王静320919********7917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东台市现代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王静对上述东台市现代中学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07号王根龙320919********6217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王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8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7800元从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从2010年6月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王根银、张桂平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王根龙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根龙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07号王根银320919********621X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王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8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7800元从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从2010年6月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王根银、张桂平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王根龙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根龙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08号曹金林320821********433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曹金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83500元及利息(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自2010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上浮50%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曹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500元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09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54号周晓东320919********547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周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8年7月5日止按月利率10.83‰计算,自200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3‰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宋沈华对被告周晓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晓东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1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54号张庆华320919********547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周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8年7月5日止按月利率10.83‰计算,自200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3‰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宋沈华对被告周晓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晓东追偿烟花刹那。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1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54号宋沈华320919********547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周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08年7月5日止按月利率10.83‰计算,自200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3‰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庆华、宋沈华对被告周晓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晓东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1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04号谢伟320981********477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谢伟、吴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刘平旺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韩起功,以本金8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吴伯茂、陈荣英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谢伟、吴春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伟、吴春梅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1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04号吴春梅320981********476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谢伟、吴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刘平旺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8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吴伯茂、陈荣英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谢伟、吴春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伟、吴春梅追偿。2015/12/26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1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149号顾国荣320919********121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顾国荣、丁秋玲于2014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吴学俊借款4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31元,由被告顾国荣、丁秋玲共同负担。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1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56号谭永平320919********021X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谭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斌借款135791.55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1135.86元,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24%利率计算;以本金44655.69元,从2014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22.4%利率计算)。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谭永平负担。11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62号姜文宝320981********001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姜文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乔伟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6086.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乔伟负担32元,被告姜文宝负担28元。11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52号陈敏320981********572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原告刘杰与被告陈敏离婚;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婚生子刘恩臣由原告刘杰抚养和护理,被告陈敏从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育费用500元至刘恩臣18周岁明日战争,2014年度的抚育费用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此后的抚育费用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该款打入原告指定帐户(户名:刘杰,开户银行: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帐号:6224526111010689693)。如刘恩臣满18周岁生活仍不能自理,所需生活和护理费用可由刘恩臣另行主张;三、被告陈敏有探视婚生子刘恩臣的权利,被告在探视前应提前与原告联系,原告对被告行使探视权应予配合;四、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五、双方余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11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63号邵玉荣320919********2471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邵玉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何宝平9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邵玉荣负担。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19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17号刘永宏320919********325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周银来各项损失17446.56元;被告王有存、刘永宏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周银来各项损失81232.8元;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驳回原告周银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原告周银来负担1600元,被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王有存、刘永宏负担1937元。12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17号王有存320919********321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周银来各项损失17446.56元;被告王有存、刘永宏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周银来各项损失81232.8元;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驳回原告周银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原告周银来负担1600元,被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王有存、刘永宏负担1937元。12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28号王存官320919********377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王存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王子乐损失165000元及利息(本金165000从2011年9月4日至判决生效应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被告王存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王子乐本金285000元的利息(其中本金198000元从2011年9月4日起至2012年2月18日止、本金87000元从2011年9月4日至2013年12月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王子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5元,由原告王子乐负担5775元,被告王存官负担4000元。12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34号黄平320919********697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黄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6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600元从2007年2月28日起至2008年2月5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以本金15600元从2008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2‰加收50%计算),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代理费800元。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黄平负担。12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73号章云红321284********406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章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孙来俊借款3288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28800元为本金从2013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驾笼真太郎。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4元,由原告孙来俊负担305元,由被告章云红负担6159元。12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13号袁龙海320404********0438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袁龙海、程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邵玉才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被告袁金海、李志琴对上述被告袁龙海、程燕萍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袁金海、李志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龙海、程燕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袁龙海、程燕萍负担。12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13号程燕萍320223********020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袁龙海、程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邵玉才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被告袁金海、李志琴对上述被告袁龙海、程燕萍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袁金海、李志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龙海、程燕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洛天依投食歌。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袁龙海、程燕萍负担。12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13号袁金海320223********021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袁龙海、程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邵玉才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被告袁金海、李志琴对上述被告袁龙海、程燕萍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袁金海、李志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龙海、程燕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袁龙海、程燕萍负担。12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13号李志琴320223********706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袁龙海、程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邵玉才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被告袁金海、李志琴对上述被告袁龙海、程燕萍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袁金海、李志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龙海、程燕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袁龙海、程燕萍负担。12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49号金德胜320981********321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金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齐亚支付工资款224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弗格森自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金德胜负担。129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888号孙往英320919********222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孙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6000元从2009年1月8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按月利率10.695‰计算;以本金96000元从2010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0425‰计算);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被告杨正才、张志坚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孙往英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杨正才、张志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往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天依云郡。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被告孙往英、杨正才、张志坚共同负担。13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888号张志坚320919********223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孙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6000元从2009年1月8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按月利率10.695‰计算;以本金96000元从2010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0425‰计算);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被告杨正才、张志坚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孙往英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杨正才、张志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往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被告孙往英、杨正才、张志坚共同负担。13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889号赵桂文320919********221X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杨正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8000元从2009年1月7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按月利率10.695‰计算;以本金48000元从2010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0425‰计算);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被告赵桂文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杨正才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赵桂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正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被告杨正才、赵桂文共同负担。13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900号薛敬东320981********0518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金和进于2015年10月30日归还原告王剑秋借款20000元;2015/12/29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二、原告王剑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剑秋负担。13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608号邓小忠320981********371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邓小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仲亚进支付借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4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3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01号冯玉祥320919********071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冯玉祥、万巧云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冯玉华借款170000元,并给付滞纳金(以本金150000元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3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01号万巧云320919********0221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冯玉祥、万巧云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冯玉华借款170000元,并给付滞纳金(以本金150000元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3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05号吴德银320919********601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吴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元从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0942‰计算,从201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0942‰上浮50%计算)。二、被告吴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吴德华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吴德银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德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蒿俊闵任意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3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05号吴德华320919********607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吴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元从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0942‰计算,从201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0942‰上浮50%计算)。二、被告吴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吴德华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吴德银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德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3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53号梅德军320919********621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梅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顾兆华货款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5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39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37号张春明320981********251X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张春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03年12月8日起至2004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6.195‰计算;从2004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在月利率6.19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81号陈修林320919********597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陈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杨小红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9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01号穆桂兰320919********596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穆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4700元从2007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从2010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穆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施惠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穆桂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穆桂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201号施惠320981********604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穆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4700元从2007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10.125‰计算,从2010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1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穆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施惠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穆桂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穆桂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13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22号吴晓红320919********576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吴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王进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00号叶礼官320919********597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叶礼官、张巧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狄兆高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00号张巧凤320919********5968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叶礼官、张巧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狄兆高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84号沈光兵320919********861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金无忌,并支付利息(以本金80000元从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6567‰计算,从2011年10月11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0.6567‰上浮50%计算)。二、被告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85号沈光兵320919********861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0元从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按月利率12.5733‰计算,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2.5733‰上浮50%计算)。二、被告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焦健、崔恒兰、于忠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沈光兵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光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85号焦健320919********861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0元从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按月利率12.5733‰计算,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2.5733‰上浮50%计算)。二、被告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焦健、崔恒兰、于忠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沈光兵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光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49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85号崔恒兰320919********864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0元从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按月利率12.5733‰计算合阳吧,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2.5733‰上浮50%计算)。二、被告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焦健、崔恒兰、于忠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沈光兵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光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493号侯成林320919********051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告侯成林所欠原告周书华建设工程款,双方同意按总额100000元分4期给付,自2014年起,被告于每年8月18日前分别给付2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可按165000元的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给付的相应扣减)。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83号郑益官320919********247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东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7000元及利息24283.95元(从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1月14日按年利率13.8%计算);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对被告陈东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东根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83号杭德桂320919********2477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东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7000元及利息24283.95元(从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1月14日按年利率13.8%计算);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对被告陈东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东根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83号钱中东320919********173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东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7000元及利息24283.95元(从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1月14日按年利率13.8%计算);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对被告陈东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东根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83号王俊生320919********253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东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7000元及利息24283.95元(从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1月14日按年利率13.8%计算);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对被告陈东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东根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83号仲晓祥320919********247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东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7000元及利息24283.95元(从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1月14日按年利率13.8%计算);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公虾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对被告陈东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畅购一卡通,有权向被告陈东根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583号崔世林320919********2477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陈东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7000元及利息24283.95元(从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1月14日按年利率13.8%计算);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对被告陈东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益官、杭德桂、钱中东、王俊生、仲晓祥、崔世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东根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7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8号戚高平320981********721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戚高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3175‰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175‰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子桃对被告戚高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子桃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戚高平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8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8号韩晓进320981********721X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戚高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3175‰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175‰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子桃对被告戚高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子桃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戚高平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59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8号王银华320919********7211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戚高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3175‰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175‰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子桃对被告戚高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子桃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戚高平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60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8号戚子桃320919********725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戚高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3175‰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175‰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子桃对被告戚高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子桃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戚高平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6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9号戚子桃320919********7250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戚子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19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3.8‰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常雨龙、王银宝对被告戚子桃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常雨龙、王银宝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龙神少年,有权向被告戚子桃追偿。陈尊佑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62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9号常雨龙320919********729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戚子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19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3.8‰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常雨龙、王银宝对被告戚子桃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常雨龙、王银宝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戚子桃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6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4号杨小龙320919********7217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杨小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3175‰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175‰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高平连带共同对被告杨小龙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高平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邹倚梦,有权向被告杨小龙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6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4号韩晓进320981********721X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杨小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3175‰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175‰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高平连带共同对被告杨小龙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高平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小龙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6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4号王银华320919********7211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杨小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3175‰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175‰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高平连带共同对被告杨小龙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高平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小龙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16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754号戚高平320981********7212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被告杨小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6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3175‰计算,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175‰的基础上增加50%计算);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高平连带共同对被告杨小龙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晓进、王银华、戚高平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小龙追偿。2016/1/25履行确定的义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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