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8cc【视频】林州:市区楼顶大型户外广告拆除,“最美天际线”正在延伸-爱林州

    【视频】林州:市区楼顶大型户外广告拆除,“最美天际线”正在延伸-爱林州


    提到“高大上”这个词,您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什么呢?
    高端、大气、上档次?
    在林州市区,有一群人却对另外一种“高大上”坚决地说“不!”
    这些“高大上”,就是那些大型户外破损广告牌,因为它们所处位置高、体积大、悬挂于人们的头顶之上。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特色商业越来越聚集,随之而来的市区户外广告牌也越来越多,包括各种牌匾及楼顶墙体广告等等。这些广告牌本来应是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然而很多户外广告存在支架锈迹斑斑、年久失修、画布脱落等问题,对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还有部分商铺早已人去楼空,其户外招牌却依然悬挂、并且已经陈旧破损你鼓舞了我,随时可能掉落造成安全事故。对于这些高悬于市民头顶的“利剑”,林州市城管局执法人员表示:拒绝此类“高大上!”


    为了还市民一个安全、美观的生活环境,自2016年3月以来,林州市城管局采用“人性化助拆+广告业主自拆”的工作模式,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会同广告牌业主,聘请专业高空作业拆除公司,利用大型吊车、气割机等设备,对城区范围内不按规定设置及存在安全隐患、无主破损的楼顶大型广告、大型广告塔、跨路广告等进行专业拆除,2018年8月24日,随着太行路与人民路交叉口邮政储蓄银行楼顶的大型户外广告牌安全落地,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牌清零行动已近尾声,林州“最美天际线”正在延伸……
    2016年3月,随着工作人员手中的切割工具发出阵阵火花,太阳城楼顶大型广告牌被拆下,林州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清零行动正式启动……

    2016年3月,连夜拆除高速路口广告塔,只为更早展现美丽林州。
    2016年4月。多田薰天平大道大型跨路广告拆除。
    2016年4月,东方经典小区门口大型广告牌拆除。


    2016年4月,上元名城跨路广告拆除。
    2016年4月——5月,城区主干道大型跨路广告拆除中……
    2016年6月,汽车南站楼顶年久失修大型广告牌拆除
    2016年8月,商业大厦楼顶大型广告牌拆除。
    2017年3月御兽王者,红旗渠大道广告塔陆续拆除。
    2017年5月,龙安路与兴林路交叉口楼顶广告拆除。
    2017年7月,人民路年久失修广告牌拆除。
    2018年4月,高速楼口广告塔、墙体广告拆除。
    2018年8月,太行路与人民路交叉口邮政储蓄银行楼顶广告拆除完毕,林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清零行动已近尾声。
    自2016年3月至今,林州市城市管理局共拆除中心城区大型广告塔25处、大型跨路广告32处、大型楼顶广告22处、大型墙体广告12处,清零行动仍在继续……
    今后,林州市城管局还将继续推进城区大型户外广告清零行动,继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坚决贯彻并执行好《林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同时对新增的违法广告予以坚决取缔,将坚定的决心化为一次次行动,力争改变户外广告的脏乱差面貌,去掉城市的“高大上”隐患少年亚当,还城市容貌的“纯净本色”。形成“设置有序、科学布局、设计精美、形式新颖、品味高尚、发布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不断提升林州城区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林州形象。
    附:林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6-2030年)
    林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6-2030年)
    林政〔2016〕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和谐、优美、靓丽的城市空间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展示我市历史文化、人文自然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色,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直死无限,为广大市民创造优良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林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第三条 规划范围及期限
    本规划范围及期限与《林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及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构建和谐、秀美、宜居的世界人文山水城市为目标天控者,创造高品位的城市景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规范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展示林州市的人文山水环境和繁荣的商业氛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合理布局、整体协调的原则
    2、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3、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
    4、维护整体城市景观、兼顾昼夜效果的原则
    5、经济性、艺术性与安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本规划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可细分为固定式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两大类。
    1、固定式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设施上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固定式户外广告设施具体设置形式有:建筑物屋顶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围墙(栏)广告、跨街桥梁广告、高立柱广告、大型支架广告、小型立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店铺招牌等。
    2、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大型庆祝活动以及商业门店开业、周年庆典等活动为烘托气氛设置的临时性广告设施。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具体设置形式有:各类条幅、彩旗、造型、吉祥物、飞行器(物)等。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分区控制及
    建筑单体控制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用地分区控制
    1、禁止设置区域(路段)
    此类路段包括政府行政办公所在路段,风景名胜保护区所在路段、文物保护区及军事等特殊用地所在路段。
    控制范围:红旗渠大道全线,学院路,桃园大道,一干渠渠畔路。
    控制要求:上述区域(路段)严禁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2、严格控制区域(路段)
    此类路段包括一般行政办公所在路段,教育科研设计、医疗卫生所在路段,城市重要的公共绿地、广场、生态、防护绿地等。
    控制范围:市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办公用地,人民公园、红旗渠广场、人民广场、龙凤山城市公园以及规划的市级公园用地,道路、河流、沟渠旁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
    控制要求:上述区域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广告位置、体量、造型及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适度控制区域(路段)
    此类区域包括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汽车站等城市对外窗口区域,老城区及其他区域的城市居住用地。
    控制范围:太行路、长安路、龙安路、天平大道、王相路、鲁班大道、林虑大道,老城区及其他城市区域居住用地等。
    控制要求:
    (1)汽车站站前广场应适度控制各类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允许设置少量小型广告,广告体量、造型及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老城区内部分商业路段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应进行适当控制,该区域允许设置建筑物墙面广告、小型广告和店铺招牌寒冰悠悠球,大小与色彩应与承载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3)老城及其他城市区域的居住用地应以店铺招牌为主,禁止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严格限制其他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设置,禁止设置高亮度、高分贝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广告,防止对居民形成光声污染。
    4、开放设置区域(路段)
    此类区域为老城区范围以外的商业集中地带和较为独立的综合市场,工业区、工业品市场等。
    控制范围: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各类工业园区等。
    控制要求:上述区域内允许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小型广告、店铺招牌等广告类型替身娘娘。
    上述广告设置的具体设置要求参照本规划"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分类设置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四类区域(路段)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跨路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建筑物单体控制
    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及其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将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分为四类:
    1、一类控制建筑物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长途汽车站、火车站主体建筑等。
    此类建筑物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式户外广告设施5278cc。
    2、二类控制建筑物
    此类建筑物包括:除商业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主要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构)筑物,各级教育机构的建(构)筑物,一般行政办公建筑和底层无商业的商务写字楼等。
    此类建筑物主楼和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需设置的,只可设置位于建筑物屋顶的通透式字体,其建筑底层有临街门面的可设置店铺招牌。
    具体设置按照本规划"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通用规定"和"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设置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3、三类控制建筑物
    此类建筑物包括:规划范围内的商业建筑和裙楼为商业性质的商务写字楼。
    (1)位于城市商业区以外的高层商业建筑和裙楼为商业性质的高层商务写字楼,主楼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需设置的,只可设置位于建筑物屋顶的通透式字体妃丽美。裙楼可设置建筑物墙面广告和店铺招牌等。
    位于城市商业区以外的非高层商业建筑可设置建筑物墙面广告和店铺招牌等。
    (2)位于商业区以内的高层商业建筑和裙楼为商业性质的高层商务写字楼,主楼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需设置的,只可设置位于建筑物屋顶的通透式字体。裙楼可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和店铺招牌等。
    位于城市商业区以内的非高层商业建筑可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和店铺招牌等。
    具体设置按照本规划"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通用规定"和"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设置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4、四类控制建筑物
    此类建筑物包括:各种层数的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物原则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底层有商业的,可设置店铺招牌。
    具体设置按照本规划“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通用规定”和“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设置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哟组词。
    第三章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细则
    第九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是指以公益宣传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体量、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公益性广告为大型支架广告形式的,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在道路交叉口的大型支架公益性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2、起遮挡作用的大型支架公益性广告应与周围不需要遮挡的环境相协调。
    3、广告版面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4、广告版面面积20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400米。
    第十一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安装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质量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具有不脱落、不褪色、抗老化的功能,并采用先进的形式和制作工艺集中营血泪。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要定期对公益性户外广告进行检查,发现技术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维护、更换,不能修复和更换的应予以拆除。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通用规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均为临时设施,规划审批年限为1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45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长手续。
    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政治、文化、体育、经济活动,或者有关单位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期间,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并无偿收回设置使用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市政道路两侧的灯杆;
    3、利用城市行道树、影响城市绿化的;
    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5、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6、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7、林州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五章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设置细则
    第十五条 建筑物屋顶广告
    1、只有商业建筑可以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单体控制"的相关规定。
    2、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并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日照标准。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轮廓线,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
    3、高度24米以下的公共建筑物屋顶广告高度按适度的比例设置。
    4、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确需设置的,只可设置通透式字体,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广告。
    5、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筑的裙房为商业建筑的,裙房顶部设置的建筑物屋顶广告高度按适度的比例设置。
    6、广告画面下端与建筑顶部或墙体之间,支架结构外露不得大于0.5米,其两侧和背部支架结构外露部分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7、广告牌面应沿建筑物外墙平行设置,长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8、在同一幢建筑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均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高度保持一致。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建筑物墙面广告
    1、只有商业建筑可以设置建筑物墙面广告,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单体控制”的相关规定。
    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物檐口,宽度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米。
    3、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工艺制作,原则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广告。
    广告牌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方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米。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18米,具体规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高层及以上建筑塔楼禁止设置建筑物墙面广告。
    5、新建、改造的商业性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须将广告设置方案连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6、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第十七条 围墙(栏)广告
    1、沿街实体围墙,通透式围墙(栏)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建筑工地临时围墙上设置的临时广告,应紧贴围墙墙面设置,其广告高度应小于围墙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墙面长度。建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 跨路桥梁广告
    1、跨路桥梁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设置有封闭护栏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桥体护栏外设置广告。
    2、跨路桥梁广告顶部不得高出桥体护栏,下沿不得超出桥体下缘,广告设置的长度不得大于主桥体长度,必须采用有照明设施的广告,设施厚度不得超过0.5米。
    第十九条 高立柱广告
    严格控制高立柱广告设置,黄金通道、精品大道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
    第二十条 大型支架广告
    严格控制大型支架广告设置,黄金通道、精品大道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
    第二十一条 小型广告
    1、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的绿化带、隔离带内。
    2、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3、在道路路口范围内应严格控制,确需设置的应结合周围环境统一考虑。
    4、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之间的小型立式广告总高度不得超过5米,柱脚距离路沿石应在0.2-0.9米之间,板面的垂直投影距路沿石不得小于0.2米。
    5、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上的小型立式广告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宜小于100米。
    6、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种规格的小型立式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并保持间距基本一致给你一千万,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设或层叠设置。
    第二十二条 店铺招牌
    1、城市道路两侧店铺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一店一招牌,一楼一排,规范尺度,提高档次"的原则。
    2、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三层以上(含三层)原则上不得设置招牌,其招牌应在建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设置。
    3、店铺招牌的位置,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二层以上门店或店面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1)横式招牌:长度与门或铺(面)等长,招牌高度临城市主干道一般不超过15米,临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一般不超过1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采用霓虹灯和内光外透式灯箱制作。仿古式店铺招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2)竖式招牌:必须设置在建筑物二层以上的位置,高度不得大于15米且顶端不得超过建筑檐口高度,招牌宽度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立面不得超出18米,厚度在0.5米以内。设置形式美观新颖,宜采用内透式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招牌的色彩、形式应与建筑物本身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店铺招牌设置应整齐规范,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门店招牌要规格统一,高度一致,牌面设计美观,体现行业特点。
    5、店面招牌设置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迅、电力、消防或其他等公共设施安全。
    6、招牌原则上不得上下层叠设置。
    第二十三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其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时间限活动当日,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
    第六章 规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质监局要形成户外广告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属于规划允许设置范围内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重点路段或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林州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