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梦晗诉讼小知识:几个法律概念-浙江凯信律师唐勇辉

    周梦晗诉讼小知识:几个法律概念-浙江凯信律师唐勇辉

    周梦晗1.标的、标的物、标的额
    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常见的有诉讼标的(object of action)及合同标的(object of contract)。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多样的,主要为确认、变更或者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身份关系等法律关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交付物等。标的的本质就是权利义务关系(jural relations)。
    所谓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有标的物,但所有的合同一定都有标的。比如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为买卖关系,标的物则为所买卖的商品。但是在服务合同中,则不存在标的物的概念。
    关于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七处提及了“诉讼标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两处提及了“诉讼标的物”(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前者只是是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后者是指诉讼争议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标的物(subject matter)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标的额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数额/金额。关于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及诉讼标的额这三个概念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均有提及,它们是不能被混用的。
    2.原告/原告人,被告/被告人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指的是认为自己或者他人/公众的权益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变更、消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交付一定的物(包括货币)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也可以是检察院。民事被告则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而在行政诉讼当中,原告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则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人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针对被告人提起民事权利要求的人的专称。被告人则是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为“被告人”。
    3.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自诉只是一个和公诉相对应的概念。并非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才能提起自诉。理论上说,任何案件,只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人都可以提起自诉,只要法院认为被告人有罪,就可以做出有罪判决。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分则规定主要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侵占罪等。
    4.反诉和抗辩
    反诉,指的是针对对方的告诉提起具有牵连的反向诉讼,它是一个独立的诉。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反诉,《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也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民事诉讼中的抗辩主要是被告或第三人针对原告之诉请提出的具有对抗性质的答辩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区别主要是反诉是提出了独立的诉请,法院要依法收取诉讼费。而提出抗辩意见则并没有改变双方的诉讼地位。举个例子,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是否需要提起反诉?对此,一般认为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