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梦晗诉讼期限汇总在手,胜诉无忧-成都有律师_0
周梦晗诉讼期限汇总在手,胜诉无忧-成都有律师
周梦晗
?民事诉讼期限汇总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示催告案件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执行保全的解除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立 案
?普通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公告、送达、期间耽误后的补救
?国内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即视为送达。
?涉外送达
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益诉讼案件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实现担保物权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涉外文书的公告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外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传唤期限、合议庭成员的告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答辩期/管辖权异议
?答辩期
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小额诉讼答辩期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申请鉴定,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依照《证据规定》第35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合同法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证据交换
?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提交新证据
?一审、二审新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中提供新证据,应当在一审或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新证据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申请提供新证据,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限制。
?再审新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一审程序
一审审限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特别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情况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庭审笔录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判决书送达与结案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的案件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裁定上诉的案件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涉外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的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裁定上诉的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 ,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程序
申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审查再审审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再审审限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再审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再审申请撤回后的再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继的规定。
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异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期限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执行措施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执行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