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梦晗诉前禁令折射法律效益与经济效益平衡问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周梦晗诉前禁令折射法律效益与经济效益平衡问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周梦晗
    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诉前禁令被运用到一般民事诉讼中。诉前禁令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但是,发布错误的禁令则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禁令折射法律效益与经济效益平衡问题。
    □本社记者 王涵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在时间维度上显得越来越重要。
    今年7月末,在腾讯诉OPPO不正当竞争案中,腾讯申请了诉前禁令禁止了OPPO的侵权行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8小时之内就作出裁定,责令OPPO手机停止拦截腾讯手机管家用户行为,并要求武汉的OPPO经销商恒华旗舰店暂停销售OPPO手机。
    诉前禁令,这个相对比较“冷门”的诉讼手段,能在48小时之内叫停侵权行为,这样的高效率的确可以满足这个时代对于速度的要求。然而,快不等同于公平。诉前禁令的经济效益与公平效益会不会起冲突,是否存在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甚至滥用的可能?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盘点诉前禁令的由来
    诉前禁令并非一个新鲜事物,它原本主要运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新民诉法第100条和101条,将此前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请的诉讼禁令,运用到一般民事诉讼中。然而,这项制度在民事审判领域确立之后的一年,在法律实践层面并不多见。
    随着IT产业纠纷不断,解决彼此矛盾更加强调时间要素,近几年来这项诉讼手段被广大互联网公司重视起来,成为一种维权常态手段。据记者了解,诉前禁令在民事非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可以追溯到当年著名的“3百大战”。
    2014年初,百度搜索引擎在用户搜索360的公司名称或产品时,在搜索的首位插入提示框,提示用户“百度提示您:奇虎360公然违反工信部第20号令,强制拦截网民下载百度杀毒、百度卫士。为保障网民自主选择安装安全软件的合法权利,敬请网友在安装百度杀毒、百度卫士前卸载奇虎360,确保正常安装。”此外,百度公司在新浪微博“百度手机卫士”中,组织进行“360上传隐私吐槽大会”专题活动。奇虎360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给奇虎360造成持续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申请诉讼禁令。
    2014年5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讼行为保全裁定(诉讼禁令),责令百度立即停止针对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至案件终审法律文书生效。这是我国针对互联网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发出的行为禁令。
    诉前禁令的应用细则
    有待明确
    “诉前禁令”,顾名思义,是指案件尚未经过庭审程序,是非曲直未有定论,法院仅依据法律和申请人的单方申请作出相对于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禁令。
    从裁定结果上来看,法院如依照申请人所请对一民事行为叫停,不仅可能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更有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极大损失。虽说,诉前禁令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但是,发布错误的禁令同样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学界许多专家认为,对其使用应当慎之又慎,以免这一措施被滥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刘晓春告诉记者,从近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诉前禁令的应用标准以及边界界定,尚不十分明确。
    以2016年中国好声音被诉侵权为例。该案至今在法学界存在争议,对中国好声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说法不一。但是当时法院作出一个诉前禁令,使得上海灿星公司(中国好声音的运营方)陷入了空前尴尬的境地。其无力应对融资和广告商的压力,没有等到法院作出裁决,他们就选择改名或者和解。
    “这也是我认为,为什么诉前禁令判决一定要谨慎行事的原因。”刘晓春说,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都有规定。我国引入诉前禁令规则也是为了和世界接轨。WTO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诉前禁令有着明确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或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
    我国为了加入WTO组织,法律规制方面必须与世界接轨,为此,当时立法机关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有关实施细则,如《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确立了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标准和规范。
    知产领域运用反响良好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近10年来该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应用诉前禁令的比例高达15%。“虽说目前总体来说,诉前禁令在民事领域应用相对还是较少,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诉前禁令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诉讼手段。”刘晓春说。
    为何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大量使用诉前禁令?刘晓春解释说,关键还在于“快”,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时效性。刘晓春告诉记者,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即发性和可持续性等特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极易被他人用极其简单的形式所剽窃,一旦发生侵权,便有可能以极快的速度传播扩散,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影响。加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按照正常的诉讼周期审判,不仅耗时,还可能存在难以执行的局面,审判结果将很有可能仅仅具有惩罚性效力,而无法及时遏制猖獗的侵权行为。
    诉讼禁令针对的是那些即将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禁止,有效减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化解纠纷。
    刘晓春表示:“设置诉前禁令的主要目的,不仅是对侵权一方的禁止行为,还是对受侵犯一方的财产保全。从救济方面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一般都属事后救济。在网络时代,走诉讼程序所耗费的成本过高,不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诉讼禁令延伸到事前,是一种预防损害的行为,也是法院权力的合理扩张。”
    “从法律层面来说,诉讼禁令的设置也体现了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的特性。对申请诉讼禁令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在接受诉讼禁令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刘晓春说。
    应加强审查以防滥用
    “在作出诉前禁令裁定的过程,法官虽然会考虑担保措施,这样也会给被申请人提供一个救济手段,但也要充分考虑被滥用的可能性。”刘晓春在鼓励诉前禁令推广的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刘晓春告诉记者,目前申请诉前禁令时,虽然法院会让申请人强制提供担保,但是担保的成本与所获的收益不成正比。比如,从目前我国法院大力推行的财产担保险来看,申请人只需提交很小一部分现金,就可以达到担保的目的。按照目前的比例,申请人如提交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申请人只需缴纳20多万元的保险即可,甚至低的可能10几万也能做到。
    “这就给了不少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可乘之机”,对此,刘晓春认为,诉前禁令制度在如何确立行为边界的问题上亟待明确。刘晓春表示,从目前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我国法院审查案件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相对实质审查。
    刘晓春建议,诉前禁令审查程序法院应依据相对实质审查模式来进行裁判。如果按照形式审查来做诉前禁令的裁判,的确存在被别有用心的申请人利用使得该程序被滥用的可能。而实质审查由于时间漫长又不能体现出诉前禁令的及时救济性。相对实质审查则比较合理。法官既可以实行自由心证,又可以依据程序本身进行一个较为快速的判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样做能够实现实质公平。
    此外,刘晓春表示,比例原则在诉前禁令的裁判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法官在对诉前禁令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到禁令行为本身对于双方所造成的影响,如果禁令一旦错误,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比申请人更大的损害。刘晓春表示,“诉前禁令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具有惩罚性的处罚,基于此,比例原则在诉前禁令的程序裁量中也应给予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