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梦晗诉讼中证据组织排列的三个要领-法律智行

    周梦晗诉讼中证据组织排列的三个要领-法律智行

    周梦晗一是先程序,后实体。即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程序性证据材料排在前面,案件的实体性证据排在后面。有个细节值得关注,对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证明对象怎么写?有的写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有的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也有的写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我的意见是,主体是否适格或主体资格问题,取决于起诉人与案件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时案件没经过开庭审理还不能确定有无利害关系,故身份证、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难以证明主体资格问题。身份证、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载明了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该信息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但“身份信息”要比“身份情况”的表达更符合法律文书语言的庄重性,因而我习惯于将证明对象写成“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另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程序性证据材料虽然在立案时应当提交,但在举证阶段一般不必出示,除非与案件实体审理有关。有时你在法庭上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程序性证据材料,法官会嫌你啰嗦。
    二是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应当予以组合归类。大家看我式样2中的证据目录,就发现好多个证据都是归为一组。没有必要将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一个一个分别举证。我的理由是:首先,数个证据都证明同一事实,如果不合并展示,在举证质证上就显得不够紧凑连贯,同时浪费时间,降低了司法效率。其次,大多数案件事实要靠数个证据共同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一份单独的证据或者说孤证往往证明不了什么,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证据链的作用。如果不合并举证,就会割裂证据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有损举证方的证明体系。同组证据,还应当兼顾证明力大的在先、证明力小的在后,主要证据在先、次要证据和补强证据在后之结构排序。
    三是按照争议焦点组织证据。自从《民诉法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官会在法庭调查阶段归纳争议焦点,然后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逐一举证质证,不再允许当事人将所有证据一锅端上法庭,避免无的放矢。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应对案件争议焦点有清晰的预判,然后按照预判的争议焦点组织证据。否则,一旦法庭要你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就会打乱原先的证据次序,尤其是年青律师可能不知所措。
    关于争议焦点,兹以离婚案为例,可以预判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子女应当由谁抚养;3.讼争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然后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数个证据,将证明子女应当由你方当事人抚养的数个证据,将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个证据,各归为一组。这样编制出来的证据目录,既内容完整,又层次分明,且不会脱离案件的争点。因此,根据具体案情预判争议焦点,很有必要,是律师代理案件的一项基本技能,思想上必须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