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梦晗诈骗罪权威案例汇总(七)-法律宪强

    周梦晗诈骗罪权威案例汇总(七)-法律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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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权威案例汇总(七)
    (十)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实施地266条规定的行为时,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时,即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则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定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以虚假或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并使用的通信工具,造成电信部门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害人的过错不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起因,而是被告人实施犯罪所利用的条件。
    (十二)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抢夺罪论处。
    (十三)骗取财物行为虽与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十四)利用刷卡消费时差,在同伙异地刷卡消费后,谎称存款出错,要求银行办理存款冲正业务并将钱取走,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十五)捡拾存折并猜对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程剑诈骗案
    裁判要旨: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猜配他人取款密码,将他人持有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密码予以破解,可以视为是一种无形偷盗行为,但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且密码本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程剑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程剑支取他人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银行对于存款的交付,银行是有明确认识的。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程剑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十六)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行为的定性——王伟龙、黄少伟诈骗案
    裁判要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十七)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取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
    (十八)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曹海平诈骗案
    裁判观点: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金饰品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最终失去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是否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是否属于意外,等等。在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与受骗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财物处分行为与被害人财产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十九)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裁判观点: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另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十)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葛玉友等诈骗案
    裁判观点: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充分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财物,本案行为人系采用其他诈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论处。